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8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厅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标,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我厅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内设行政机构和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事业单位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行政的情况。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二)合理行政的情况。考核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况。
(三)程序正当的情况。考核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理行政事务的情况;考核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对社会承诺落实情况;考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公平的情况。
(四)高效便民的情况。考核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考核以较少人力物力取得较好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况;考核行政许可公示情况、“一次性告知”情况。
(五)诚实守信的情况。考核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真实的情况;考核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对社会承诺落实情况,核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