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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庭实行现金优待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庭实行现金优待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对全市城镇非农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实行现金优待,每个义务兵家庭每年优待金1000元,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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