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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食盐专营村级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食盐专营村级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潍政办发〔2006〕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盐、安全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行食盐专营村级管理目标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1994年、1996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明确了以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综合防治措施,并将食盐生产和运销纳入专营管理,使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今年,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以食盐为载体,通过食盐加碘普及碘盐供应,实现消除碘缺乏目标。

  我市是碘缺乏病危害严重的地区之一。近年来,由于不断加大普及碘盐供应的措施力度,疫情有所下降。但我市地处全国最大产盐区,私盐贩销屡禁不止,无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现象始终没有根绝,食盐加碘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不容乐观。在2005年全省碘盐检测非碘率未达标的五个县市区中,我市就有四个,全市碘缺乏病防治任务非常艰巨。实行食盐专营村级管理目标责任制,是建立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家食盐指令性计划的执行力、保证碘盐普及供应、全面落实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根本性措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食盐专营村级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盐、安全盐。

  二、目标措施

  建立食盐专营村级管理目标责任制,就是要把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管理框架,以普及碘盐供应为主导措施,以普及碘盐示范村为起点,全面落实碘缺乏病防治任务,建立起全社会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到2007年底,实现全市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燉升,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群众防治碘缺乏病知晓率95%以上,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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