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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加强高新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
  1.推进高新区“二次创业”。高新区要立足地方实际,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培育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结构,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由政策优势向集群优势转变;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高新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创新工作机制,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平台。
  2.加大特色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强、经济发展速度快、创新创业环境好的特色产业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发挥省科技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建设基地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高信息网络的综合服务能力;积极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优先支持基地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3.加快特色产业集群发展。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要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用以指导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龙头企业,发挥其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带头作用。建立面向特色产业的技术服务、质量检测等区域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聚集。引导企业向产业上、下游延伸发展,带动一批配套项目建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省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面向特色产业需求的区域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予以支持。
  (四)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完善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政策。定期发布本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加强对政府资助项目的评估论证和监督考核,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筛选、评价、验收和淘汰机制;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2.进一步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再发展。其中,省级分享的收入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市、县分享的收入分别由市、县安排专项资金。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依法保护技术创新获得的知识产权权益;对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发明专利项目,省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设立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4.建立鼓励创新创业的人才激励政策。进一步吸引出国留学人员、省外人才携带高新技术成果、资金和团队来湖北创业,凡获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留学人员,注册后可享受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兼职从事高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其转化成果可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骨干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进一步完善知识、技术资本化政策。降低注册门槛,简化科技企业审批手续;放开科技型企业的准入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到3万元,一次出资有困难的,其注册资本可分为3年实缴到位,首次出资应不低于3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
  (五)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集聚。
  1.继续加大财政对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力度,省级科技投入增幅要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到2010年,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达到1亿元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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