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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监局非现场监管工作暂行规程

  第九条 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可以采集到的数据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再次报送。
  对保险公司数据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可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纸质报表。
  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依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由统研处归口管理保险公司报送经营状况季度分析报告。
  统研处应及时将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季度分析报告分送各监管处室。
  各监管处室对保险公司报送经营状况季度分析报告有新的要求的,应通过统研处统一提出。
  第十一条 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保险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确认和证实的方式包括质询、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约见会谈等。

第三章 数据信息处理与分析

  第十二条 及时对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评估;
  (二)保险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
  (四)保险公司非现场重点监测指标变动情况及异动指标情况;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数据信息反馈与使用

  第十三条 视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及监管措施通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报送整改方案。
  可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保险机构总公司。
  第十四条 非现场监管分析结果作为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的参考,对现场检查的频率、力度、范围和重点做出提示。
  第十五条 在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等监管情况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逐步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非现场监管结果。

第五章 数据信息归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完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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