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保护儿童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开户籍所在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暂住满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7周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接种,是指对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以下简称免疫规划疫苗)的免费接种。
第三条 流动儿童进入现居住地时,其监护人应当持原预防接种证或者原预防接种单位出具的预防接种证明,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登记、建卡和发证手续,并按照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保障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分发、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监测和接种效果评估等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