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部驻赣专员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民生工程总的组织、实施、督查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养老保险、低保、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经济适用房、扶贫、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财政配套资金等9个目标考核督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工作小组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制订年度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目标分解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
1、就业目标考核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2、养老保险目标考核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3、低保目标考核由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4、医疗保险目标考核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积极配合。
5、义务教育目标考核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配合。
6、经济适用房目标考核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积极配合。
7、扶贫目标考核由省扶贫办牵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配合。
8、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目标考核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积极配合。
9、财政配套资金的目标考核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等部门积极配合。
(四)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建立各自的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设区市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顺利完成。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及时传达民生工程有关政策,通报民生工程进展情况,交流各地工作经验,促进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在具体操作中,做到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确保民生工程的各项实事落实到位,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督。
四、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