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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2号 2007年1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部驻赣专员办:
  《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关心的几个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贫困生资助政策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在实施“民生工程”中,要具体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的原则。要进一步落实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让人民群众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明确责任、激励促进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客观公正地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坚持新增财力向民生工程倾斜的原则。新增财力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募捐活动,兴办公益事业。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的完成。
  (二)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定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大病统筹和救助机制;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政策;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及其它与民生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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