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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深圳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省工作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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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厅(局)意见 │                              │
│         │                              │
│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         │                        日期: 年月日│
├─────────┼──────────────────────────────┤
│ 公安厅(局)意见 │                              │
│         │                              │
│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         │                        日期: 年月日│
├─────────┼──────────────────────────────┤
│  食品药品监督  │                              │
│管理局(药品监督管│                              │
│  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         │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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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国家工作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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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主管部门 │                              │
│   审核意见   │                              │
│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         │                        日期: 年月日│
├─────────┼──────────────────────────────┤
│ 公安部主管部门 │                              │
│   审核意见   │                              │
│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         │                        日期: 年月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
│  理局主管部门  │                              │
│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         │                        日期: 年月日│
└─────────┴──────────────────────────────┘


  附件4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一、选址
  在确定维持治疗机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市卫生和公安部门统一确定,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安排。所选地址应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申请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门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或有戒毒治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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