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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深圳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受治者进行治疗、咨询和随访;负责定期向市、区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区工作组提交美沙酮的年度需求计划,填报治疗信息数据。
  五、实施
  (一)维持治疗机构的确定与开诊。
  1.资格。
  维持治疗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见附件3);
  (2)申请单位所在地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申请单位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申请单位从事医疗、护理工作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6)有关规章制度。
  3.确定。
  申请单位需向区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送交区卫生局,经辖区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禁毒办同意,书面报经市卫生局会同市禁毒办、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初审验收合格后,对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见附件4)要求的,由市工作组书面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上报和批准确定。
  罗湖区、宝安区和龙岗区各设立一个维持治疗机构。待条件成熟后,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推广。
  4.开诊。
  经国家工作组复审合格的维持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工作准备就绪后向区和市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市工作组向省工作组提交申请,并由省工作组按照《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见附件5)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国家工作组秘书处。国家工作组秘书处将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开诊。
  (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以下简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3)系维持治疗机构所在辖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暂住证或有固定住所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适用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见附件6);
  (2)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见附件7),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见附件8)。
  (三)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
  选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1mg/ml,5000ml/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年度供应计划由维持治疗机构向区工作组提出,区工作组初审,并经市工作组复核、省工作组审核后,报国家工作组审批。省工作组统一组织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取美沙酮。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维持治疗机构的治疗和药物发放工作。市、区工作组负责抽查本市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的发放记录。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并向市、区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一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见附件9)。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受治者尿检须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结果。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行维持治疗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行维持治疗的,报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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