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锦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和残疾人就业状况,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由原规定的“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要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锦政发〔2003〕85号)规定执行,即: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不变。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