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措施
1.建立申报登记认定制度。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认定,社区要对申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向社区居民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由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卡”。
2.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各级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80%要用于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级财政对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补贴50%,其他岗位补贴40%。
3.成立就业援助服务公司,实施就业援助。各县(市)区和城区各街道,都要成立就业援助服务公司,援助服务公司可与街道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就业援助服务公司要充分利用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和商业化运作,对本辖区内出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服务公司主要职能,负责本辖区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就业援助服务公司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就业援助服务公司介绍零就业家庭成员到其他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4.对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可按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政策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5.强化普惠制就业培训。为提高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大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力度,培训不能少于当年“零就业家庭”成员总数的90%,实施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免费。
三、关于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设标准
各级政府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市本级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凌河区、古塔区要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筑面积要达到50平方米以上。
(二)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县(市)区劳动力资源情况和劳动就业服务实际需要,统筹规划本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设、租赁或借用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能够满足劳动力就业需要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要逐步扩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覆盖范围和规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也要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