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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锦政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加快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妥善解决经济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解决经济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

  (一)工作对象和目标

  工作对象:社保试点期间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人员。

  工作目标:利用两年的时间基本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使其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能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对有就业愿望者今年要实现60%再就业。

  (二)主要政策措施

  1.通过建立实名制就业台帐和数据库,切实掌握并轨人员的家庭成员就业状况。

  2.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岗位援助。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并轨人员总量,利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把有就业愿望者,安排到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

  3.积极鼓励用工单位吸纳经济体制转轨后尚未就业人员,特别是本单位并轨后的失业人员。

  4.在机关干部中开展一帮一、结对子、献爱心的“包保”活动,把解决经济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作为机关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5.通过开展定单式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对接和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促进并轨后尚未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6.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优势,实行多渠道安置。

  二、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

  (一)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实现现有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为零的目标,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每户有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要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新增的零就业家庭有就业愿望成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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