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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2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保事务中心: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适用本通知。

  二、补助标准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登记申请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职工遗属,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职工生前所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遗属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登记造册盖章后,携带下列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遗属办理生活困难补助费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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