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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意见
(锦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04〕10号)精神,充分发挥专业经济协会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目的和意义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广大农民在生产过程中自愿组成的互相合作性经济组织。它采用会员制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民或农村经济工作人员作为会员,为农业生产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是一种深受农民喜爱的、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促进作用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它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民自身素质,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管理与服务,加快了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依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不仅能共享农业科技成果,而且统一开辟市场,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综合效益,进而提高农业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民自愿、能人领办、社会参与、党政支持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经济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早日实现“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的宏伟目标。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经济协会,既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也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

  2.坚持自愿合作原则。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通过开展生产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技术交流、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合作,帮助农民发展生产。作为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农民可根据自己发展生产的实际需要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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