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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节能降耗标准。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行业特点,以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为重点,尽快提出并起草相关标准,逐步形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框架,规范能源开发利用行为,引导投资和消费。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全面落实水资源收费政策,按规定足额收取水资源费,推进城市阶梯式水价制度和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继续推行居民用电阶梯式计量电价,认真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于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实行保护和节约利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集约利用。

  (五)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发展节能型建筑的支持措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政府鼓励民营资金、社会力量从事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

  (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大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开发先进适用技术的支持。组织开发和应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节水及污水处理回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各类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企业间产业生态链的集成技术,推进技术开发成果的产业化,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力度。

  (七)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体系。由市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和改建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及建成后有关节能政策、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审计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能设备的耗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测。

  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高耗能、高耗水的产品强制淘汰。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不得施工、销售和使用。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以及节能、节水统计工作。

  五、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全面启动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建立适应市情的建设节约型社会宏观调控体系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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