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五日
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6〕4号)精神,为加快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
今年,是我市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的关键一年,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我市基础原材料工业比重大,人均资源量相对不足。在目前的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煤炭产量为57万吨,而消费总量达到900万吨,能源缺口巨大。全市水资源总量12.99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4、全省占有量的2/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主要用油行业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增多,而综合利用率仅为40%。全市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率较低,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和海域。这些使我市在资源利用和环境整治方面付出了较大代价。党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我市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和“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事关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要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
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