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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通知


  附件二             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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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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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八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沪劳综发(98) │
│  │见的通知                           │11号      │
│  │                                │         │
│ 2 │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九八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沪劳综发(97) │
│  │用手册》的通知                        │56号      │
│  │                                │         │
│ 3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实行个人缴费增加职工│沪劳资发(93) │
│  │工资的通知                          │28号      │
│  │                                │         │
│ 4 │市物价局、市劳动局关于换发《一九八五年全国猪肉价格放开后各省市│沪劳(86)资创字│
│  │付食品价格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情况表》的通知          │27号      │
│  │                                │         │
│ 5 │市劳动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一九九│沪劳综发(98) │
│  │七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   │15号      │
│  │                                │         │
│ 6 │市劳动局、市农场局关于上海市属农垦企业实行《上海市国营企业职工│沪劳社发(91) │
│  │待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49号      │
│  │                                │         │
│ 7 │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因私出境学习外语有关问题的意见     │沪劳计发(89) │
│  │                               │96号      │
│  │                                │         │
│ 8 │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险发(93) │
│  │职工的供养直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41号      │
│  │                                │         │
│ 9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郊县民办托儿所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沪劳革资创字   │
│  │                               │(76)12号  │
│  │                                │         │
│10│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保保发(98)│
│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33号      │
│  │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
│  │                                │         │
│11│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关于迅速纠正部分企业瞒报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通│沪劳保发(94) │
│  │知                              │70号      │
│  │                                │         │
│12│市社保局、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沪社保综发(94)│
│  │三年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3号       │
│  │                                │         │
│13│市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沪社保业二发   │
│  │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96)3号   │
│  │                                │         │
│14│市社保局、市民政局关于解决本市退休的原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社会养│沪社保业三发   │
│  │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95)20号  │
│  │                                │         │
│15│市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按照│沪社保法发(97)│
│  │本市离退休金增长机制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的通知    │20号      │
│  │                                │         │
│16│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地区集体企业和各部门办│沪社保(93)  │
│  │的集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20号      │
│  │                                │         │
│17│市社保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沪社保业二发   │
│  │加退休费的通知                        │(97)27号  │
│  │                                │         │
│18│市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一九│沪社保综发(97)│
│  │九六年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2号       │
│  │                                │         │
│19│市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随│沪社保综发(96)│
│  │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4号       │
│  │                                │         │
│20│市社保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沪社保业一发   │
│  │金的通知                           │(94)11号  │
│  │                                │         │
│21│市社保局、总后勤部驻上海办事处关于对驻沪军队企业化工厂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一(97)│
│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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