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通知
(沪劳保法发(1999)85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做好《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局对1998年底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第二批公布应予废止的11件(见附件一),自然失效的21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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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 文 号 │ 替代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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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劳动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社保局、│沪劳关发(96)15号│沪府发(98)35│
│ │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关于印发《关│ │号 │
│ │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 │ │
│ │ │ │ │
│ 2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动服务公司│沪劳(83)社创字 │沪劳办服发(94)│
│ │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 │152号 │83号 │
│ │ │ │ │
│ 3 │市劳动局、市成人教委关于转发劳动部《关│沪劳技发(92)36号│沪劳技发(97) │
│ │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11号 │
│ │ │ │ │
│ 4 │市劳动局、市人事局贯彻《上海市关于鼓励│沪劳办发(87) │市人大常委会16号│
│ │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招用职工条款│122号 │公告 │
│ │的实施办法 │ │ │
│ │ │ │ │
│ 5 │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市劳动局统一│沪劳力发(93)19号│(96)沪公(治)│
│ │印制的《申报户口证明信》的通知 │ │ 157号 │
│ │ │ │ │
│ 6 │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沪劳险发(92)79号│GB/T16180│
│ │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 │-1996 │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试│ │ │
│ │行〉)的通知》的通知 │ │ │
│ │ │ │ │
│ 7 │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因工│沪劳保发(95)87号│沪劳保保发(98)│
│ │死亡并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30号 │
│ │ │ │ │
│ 8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气异常时职工过│沪劳险发(90)29号│沪劳保保发(99)│
│ │江上下班交通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 │12号 │
│ │ │ │ │
│ 9 │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沪劳保发(94)43号│沪劳保保发(99)│
│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 │44号 │
│ │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 │ │
│ │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
│ │标准的通知 │ │ │
│ │ │ │ │
│1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沪社保资(93)62号│沪社保资(97) │
│ │行关于缴纳拨付和结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22号 │
│ │几项规定 │ │ │
│ │ │ │ │
│11│市农委、市体改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沪民社险(92)1号 │市政府(96)22│
│ │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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