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2010年40个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巩固防治成果,确保居民合格碘盐率稳定在90%以上,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稳定在100-300μg/L之间、甲状腺肿大率降至10%以下。

  三、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消除碘缺乏病是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健康,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机构建设、病情监测、碘盐监测、健康教育、科研等)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和完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长效机制,尤其是涪陵区、丰都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榨菜生产区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力度,确保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二)依法防治,完善法律法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防治碘缺乏病。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完善食品加工用盐的管理办法,依法防治,确保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强化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食盐加碘是我国消除碘缺乏病长期坚持的主导措施。依照《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效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1.发展改革与盐业主管部门:

  负责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进一步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碘盐销售网络,确保碘盐配送到乡村销售网点,保证碘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布设无碘食盐专卖点,保证对不宜食用碘盐的特殊疾病人群,供应无碘食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