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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替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9)44号)


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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