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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1. 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调入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

  2. 调入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

  3. 引进人员需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若系夫妻双方一同引进,则另一方需具有中级工水平,并均需持有省市专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4. 调入人员的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技术工人需要引进的,其技术等级水平,先需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验证,再由企业或企业在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引进手续,并可为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城市建设费按市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老保险。

  1.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本市企业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市外在沪企业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统一按本市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意见》第(二)、(三)两条所列大企业(集团),单位缴费比例难以一步到位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实行三年过渡。

  3.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为市外在沪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4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户籍在本市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本市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户籍不在本市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四、失业保险。

  1.市外在沪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理证书、职工名册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审报手续。

  2.市外在沪企业职工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户口在外省市的失业人员,将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加上利息结清后,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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