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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8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综(1998)20号 1998年7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局拟定了《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

  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师评审。

  1.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市外在沪企业也可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劳技(1998)15号],直接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集体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

  2.市外在沪企业可参加本市的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沪劳技发(1997)43号]精神,市外在沪企业职工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报考条件,经本单位同意,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报。经审核同意,可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经市技师或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从外省市引进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市外在沪企业因工作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所需的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可参照原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1993)18号]办理。

  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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