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通过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建立定期会审制度等措施,全年共为41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48万元,为44名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贴息7万元。
三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减免各种税费643.83万元。其中,市国税局减免税费83.17万元,市地税局减免税费98.46万元,市工商局减免工商管理等费用188.7万元,市司法局减免公证等费用56.1万元,市交通局减免从业资格考试等费用2万元,市教育局减免特困家庭(失业人员)子女学杂费214.86万元,市卫生局减免卫生许可证工本费、体检费0.54万元。
四是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市、区两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为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兑现5项就业补贴,共计1468.76万元。其中,社保补贴350.19万元,岗位补贴326.56万元,职业培训补贴593.12万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20.47万元,职业介绍补贴78.42万元。
3.腾出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2006年,各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下属单位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规定,腾出公益性岗位和其它就业岗位,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3272人。
三、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2006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斗门区至今仍未按照省的要求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指财政全额拨款);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明显滞后,在资金投入、培训场地、培训设备等方面,与区级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二是个别区、镇为了完成培训任务,忽视培训质量,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不强,培训后的就业率较低。三是个别职能部门大局意识较差,未能与相关部门形成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导致出现一些失业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后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和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失业调控和就业管理,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把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实,全力以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07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