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置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确定的其他若干问题:
1、1998年及其以后转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后,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的正常晋升,以其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按沪人[1996]4号、沪人[1998]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均从转业的当年开始计算。
2、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和机关级别工资时,均以军队组织向地方移交时的军队职务、任职年限和军龄为准。
3、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工作以后调动工作的,按沪人[1997]173号、2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变动的,新任职务高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按沪人[1997]173号、212号文中有关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的办法执行;新任职务低于或相同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不变。
4、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及其以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以下意见办理:
1、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转业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按其转业当年及其以后的历次工资调整政策重新确定工资。事业单位“双肩挑”的人员,可按就高的原则确定。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工资和机关级别工资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从转业的当年开始计算。其中1993年及其以前转业的,职务工资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从1994年起计算,机关级别工资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从1993年起计算。
五、安置在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现行国家和本市对安置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执行。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原沪人[1995]101号文及1996年12月30日《关于1996年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处理意见》、1997年11月6日《关于1997年及其以后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处理意见》及其他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