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负责所辖区域内申报村的验收工作。同时加强对已获荣誉称号的整洁村的日常管理,每年定期组织普查。
第三章 命名条件
第十二条 获整洁村荣誉称号应具备条件是:
1、申报村应达到《上海市整洁村标准》和《上海市郊区村容整洁示范(达标)村申报条件》(附件3)明确规定的标准与申报条件。
2、村域内环卫公共设施建设达到《上海市整洁村环卫公共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导则》(附件4、附件5)的要求。
3、经市、区县两级验收,其考评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经公示合格的建制村命名为“村容整洁达标村”,考评总分达到120分(含)以上,经公示合格的建制村命名为“村容整洁示范村”。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程序
第十三条 市市容环卫管理局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二次(年中和年末)验收,并在下一年度年初给予表彰命名。在确保整洁村建设质量的前提下,表彰命名整洁村不受数量限制。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建制村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委会推荐,经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提交书面申请报市市容环卫管理局,市市容环境卫生郊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活动。
第十五条 验收方法:验收分为区级验收和市级验收。区级验收为普遍验收,市级验收为抽查验收。市级抽查验收分为资料验收和现场抽查验收。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整洁村验收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申报验收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上海市整洁村申报表、整洁村建设规划或计划、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项目及环卫公共设施设备运营、维护所需经费保障制度、本年度村容村貌满意度评议表。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活动应注重实际,讲究实效。市级验收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为主;区县验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八条 命名程序:经市级验收合格的申报村,应在市市容环卫局网站和区县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市容环卫管理局审议通过后命名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整洁村的牌匾和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申报村如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经查证属实,则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整洁村荣誉称号可按规定撤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销:年度内抽查发现村民满意度明显下降,满意率测评低于60%的;所在地出现新闻媒体曝光、环境卫生投诉,经查属同一责任性事件2次以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整洁村荣誉称号程序:由整洁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事实后,提出撤销荣誉称号书面申请报市市容环卫局,经市市容环卫局派出相关部门核准后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整洁村可在下一年度再参与整洁村建设,达到申报标准后,仍可提出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荣誉称号的整洁村,如遇行政区划调整、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其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新郊区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标准(试行)》自本办法实施起废止。
附件1:
上海市整洁村标准
1 总则
1.1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使村容整洁示范(达标)村建设规范有序,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开展村容整洁示范(达标)村建设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