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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整洁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整洁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7]36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议》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环卫公共设施建设,以营造本市郊区农村良好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上海市整洁村建设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上海市整洁村标准
  2、上海市整洁村验收评分标准
  3、上海市村容整洁示范(达标)村申报条件
  4、上海市整洁村环卫公共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导则
  5、上海市整洁村环卫公共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导则
  6、本年度村容村貌满意度评议表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整洁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方针,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议》要求,通过整洁村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环卫公共设施建设,以营造本市郊区农村良好和谐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洁村是在新郊区新农村环境建设中达到“制度健全、村容整洁、设施标准、服务完善、管理有序、村民满意”的标准,经验收合格,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命名的建制村。
  第三条 整洁村建设应以发动和引导村民参与“清洁家园工程”为基础,以倡导保护环境,改变陋习的各类活动为载体,以体现环卫保洁服务全覆盖、公共设施按需设置为抓手,积极促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整洁村设“村容整洁达标村”和“村容整洁示范村”两个等级。
  第五条 整洁村建设是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类园区管委会推进新郊区新农村市容环境综合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订规划、落实措施、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凡按照《上海市整洁村标准》(附件1)组织开展整洁村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建制村,经自愿申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区县验收合格后,均可申报“村容整洁示范(达标)村”。
  第七条 整洁村建设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原则。整洁村日常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负责;乡镇(街道、各类园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整洁村建设须加大经费投入。整洁村建设中所需环卫公共设施建设经费、实施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等所需补贴经费应列入区县、乡镇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的有关部门,将获得“整洁村”荣誉称号作为申报参加市、区县两级“文明村”、“卫生村”和“建康村庄”创建与表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整洁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乡镇(街道、各类园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整洁村建设工作的指导,帮助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有关建设规划和计划,总结推广整洁村建设的先进经验,督促、检查整洁村建设工作的进度情况,并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整洁村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二)村委会应负责建立整洁村建设资料、归档制度。整洁村建设和管理应形成以下资料:整洁村申报表、整洁村建设规划或计划、农村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服务检查记录、农村环境卫生责任区日常履约情况检查记录、年度工作总结、环境整治活动前后图片资料、村民满意度测评汇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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