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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上属驻潍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市政府确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全市民营经济政策不断放宽,发展环境日益优化,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无证无照从事餐饮、食品、诊所、加油气站、中介等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了不公平竞争,侵害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市容环境,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不利于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和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各级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迫切性,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政策界限和工作重点

  (一)政策界限。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规范为主、取缔为辅”的原则,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要积极引导、扶持下岗职工和经过整改能够达到一定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快速受理发放证照并从低收取证照办理费用。

  依法查处取缔下列不符合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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