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锦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与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的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城投公司作为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区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