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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设包括120指挥调度、市县两级传染病救治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机构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实行卫生监督人员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6.1.7 科研和国际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在内的,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特别要做好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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