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对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对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对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对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2 奖励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覆盖市、县、乡镇(街办)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确保信息系统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