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实验室检测。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做好标本向省和国家相应实验室送检工作,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县级疾控人员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县级疾控机构负责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