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等重点部位或在区域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疫区、跨省疫区,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在本区域内采取下列疫情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