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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或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4 应急处理技术机构及应急队伍

  市、县两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应急处理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根据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分专业组建现场应急处置队伍,接受同级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
县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专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并适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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