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务院、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1.2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必要时由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本级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并采取必要措施。市、县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