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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市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潍坊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国务院、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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