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上属驻潍各单位:
《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潍坊市市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