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布局。各级要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于2007年5月底前制定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编制和完善各专项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各级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区域布局规划,明确分步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今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其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储存和运输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加油、加气站经营另行规定)、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选址于已建成或规划中的化工园区及功能区内。改建或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加快向化工园区或功能区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现有设在城镇密集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迁入化工园区或功能区。从2007年起,所有城镇密集区内不再批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企业或项目;市内不再批准设立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逐步减少高危行业布局不合理对城市安全带来的潜在危害。对现有化工园区或功能区,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新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功能区必须经科学安全规划论证,制定详细的安全、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搬迁(关闭)。各级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做好辖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限期搬迁(关闭)工作。对限期搬迁(关闭)的企业,要逐户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装置、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料得到安全处置,确保装置、设施拆除过程中不留任何隐患,确保搬迁(关闭)过程中不发生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防止危险化学品搬迁(关闭)企业放松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化工企业尤其是水源地、河流沿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环保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压(倒)罐设施、贮罐围堰、防火堤设施、泄露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导沟(管道)及收集处理设施等项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