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
潍坊市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报省安监局批准)后,凭批文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二、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的安全审批、安全设计、施工建设、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控,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各级要组织发改、经贸、安监、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对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建,依法关闭或取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后限期补办安全审批手续。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周边安全距离内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清理结果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