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坚持既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又有情操作,确保社会稳定。重点做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优惠安置等工作,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辞退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各地要积极做好脱钩过渡期的种子供应,避免出现种子公司脱钩后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四、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住事业单位改革有利时机,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要求,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种子标准体系、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许可证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
种子法》、《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先证后照”的原则,进一步制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以及政企、事企不分的,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