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扎实推进,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把握改革重点,如期完成任务

  改革的重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科研院(所、校)、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和种子生产经营实体。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分类指导、剥离重组、市县两级同步进行的原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其它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程序,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到期未分开脱钩及产权制度改革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未改制国有种子企业资产剥离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

  各县市区要分阶段报告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政企脱钩进展情况,市里将派出工作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要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校等育种单位的联系,加强育种工作的自主创新和产权保护,鼓励经济实力雄厚、有发展后劲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扩张企业规模,突破科研瓶颈,向育繁推、产加销一体化现代种子业迈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