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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七、政府评定反映内容
  1、综合内容反映。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基础性项目,区域内重点市容环境卫生项目,区域内推进手段方法创新和完善,组织资金投入等,实现工作目标及巩固成果的制度建立,市民关心的重大事项等。
  2、单项工作反映。根据每年度市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评定,如2007年长设定十大便民措施、店招店牌整治、设摊管理、三类区域创建、整洁村创建、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等单项。
  八、市对区县综合评价方式
  1、综合评价范围。中心城区为12个是:黄浦、静安、卢湾、徐汇、普陀、长宁、杨浦、虹口、闸北和浦东新区、闵行、宝山的城区部分主要街道、镇;郊区(县)为10个,分别是: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南汇、崇明和浦东新区、闵行、宝山的城镇和农村。
  2、综合评价的内容。按照“市民评判、社会评价、行政评定”的要求,综合评价内容分为三个部分,详见附件1~5。对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市容环卫综合评价,分别按附件1、2、3和附件1、4、5开展。
  3、考评方法。
  (1)市容环境综合评价,按照“三评”内容划分,其权重为:市民评判部分占综合评价的50%;社会评价部分占综合评价的25%;行政考评占综合评价的25%。
  (2)市局对中心城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评出:前3名为优秀,4~6名为优良,7~9名为良好,最后3名为达标;郊区(县)前2名为优秀,3~5名为优良,6~8名为良好,最后2名为达标。
  (3)市局对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市容环境综合指标评定,采取每半年考评一次,考评结果通报区(县)政府,并在媒体上公布。其中,涉及到市民满意评判为每半年一次,每次测评都公布街道(镇)满意度成绩,测评结果通报区(县)政府,并在媒体上公布。
  (4)市局对浦东新区综合评价体系探索两级城市管理模式。一是市民评判由市局委托机构对浦东新区进行市民满意度测评;二是社会评价和行政评定类采用市局指导、以浦东新区为主对各功能区进行综合情况评定,评出优秀、良好和达标;三是由浦东新区局提出综合情况自评,市局将浦东新区对各功能区考评情况,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则进行认定,并结合市民评判情况最终形成市局对浦东新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评定意见。
  上海“市民评判、社会评价、政府评定”构架的综合评价体系,将通过三年进行探索实践加以完善,在2007年试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上海市容环境卫生指数,使特大型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更具有科学性,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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