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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6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储备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补充,按《山东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5.7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

  对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对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根据有关政策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医疗救治费用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5.8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确保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9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向有关地区、人员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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