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伤亡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各类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等。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在省卫生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