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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第十七届运动会规程总则》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第十七届运动会规程总则》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07年下半年举办潍坊市第十七届运动会。现将《潍坊市第十七届运动会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准备,积极做好组队、备战和参赛工作。市体育局及各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努力把本届市运会办得“精彩、圆满、节俭、高效”。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潍坊市第十七届运动会规程总则

  一、竞赛日期、地点

  潍坊市第十七届运动会定于2007年7月至9月举行,地点待定。

  二、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潍坊市体育局。

  协办单位:市总工会、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

  三、参加单位

  (一)县市区组:各县、市、区。

  (二)行业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经贸系统、外经贸系统、教育系统、政法系统、交通系统、金融系统、建设系统、市政管理系统、农业系统、卫生系统、省属驻潍单位。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和市属大中型企业均可单独组队。

  四、竞赛项目

  (一)县市区组:田径、射击、国际式摔跤(古典、自由)、举重、排球(含沙滩排球)、足球、篮球、手球、乒乓球、武术、游泳、柔道、拳击、散手、跆拳道、网球、幼儿体操、皮划艇、赛艇、自行车,共二十项。(二)行业组:田径、游泳、篮球、乒乓球、羽毛球、中国象棋、围棋、沙滩排球、男子足球,共九项。

  五、运动员资格

  (一)县市区组。

  1、甲、乙组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2005、2006年度同一项目比赛,丙组必须参加2006年度同一项目的比赛(06、07年按规定要求新增建证的除外)。确需改项目的由所在县市区体育局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报市体育局竞赛科审核后执行。

  2、运动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并办理本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相应年龄组的比赛。

  4、代表资格有争议的运动员,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并报市体育局备案,若双方协议不成,取消该队员参赛资格。

  5、运动员所在县市区以潍坊市政府关于最新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为准,代表户籍所在地参赛。

  6、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的年龄,不准弄虚作假。

  7、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队员可代表原输送县市区参加相应年龄组的比赛。

  8、实行运动员参赛证制度。

  9、各县市区不得引进外籍队员,彼此间不得相互交流。

  10、凡不服从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选调的运动员,一律不准参加市运会。

  (二)行业组。

  1、运动员只限本系统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各单位不得引进运动员,不允许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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