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通过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费的缴费人持受托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费款解缴手续,缴费人的开户银行将已经缴纳的费款划入国库。国库经收处在税收缴款书各联上盖章后,第一联退缴费人,第二联开户银行付出传票,第三联国库入库凭证,第四、第五、第六联由国库退地方税务机关。
对缴费人用现金缴款的,受托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已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汇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开户银行将已经缴纳的费款划入国库。
第十六条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科目设置及编码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对帐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以人民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欠缴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人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欠费补缴申报。其中,对移交代征前的欠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列出清单,一次性移交地方税务机关清理。
第十九条 对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等多收三险费的处理:
对多收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的部分采取从支出户退出多收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处理方式。缴费人申请退费时,应填写《福州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一式五份),由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缴纳费款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经相应的市、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审批后,交相应的市、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对多收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保“三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每延期1日加收未缴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人符合《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
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可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