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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缴费人的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征收。缴费人应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网站(网址:HTTP://WWW.FZYB.GOY.CN,网络实名:福州医保)上提供的《医疗保险月缴费通知单》中列明的应缴费款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
  医疗保险缴费人在参保人员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动时,应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缴费人应缴费数额。
  第十二条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人和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医疗保险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申报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节假日可以顺延。
  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医疗保险缴费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该缴费人的应缴费金额时视同申报,不必另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并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缴费人申报的医疗保险费数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数据是否相符;审核缴费人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否一致;审核缴费人申报的职工个人工伤保险费基数是否在福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幅度内;审核申报的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与《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中填列的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缴费人申报有误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缴费人办理更正手续,要求缴费人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重新申报缴费。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汇总后定期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移接交手续。
  第十四条 缴费人逾期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缴费人,由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费款直接划入收款国库,缴费人可根据需要到受托地方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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