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五)《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资料根据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缴费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缴费人的数据资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
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和相关有效证件、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送达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复审认为用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予以批准登记,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并将有关证件和资料回送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以制作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复审认为用人单位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资料回送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退还用人单位。
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前,缴费人已办理了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后不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但缴费人必须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方予办理工伤和生育待遇支付手续。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按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并计算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缴费人职工月工资总额与缴费人费率之积征收。但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纳;高于300%的,按300%计算缴纳。
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人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在当月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备。已实行网上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传递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