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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审定,审核工伤、生育待遇的支付等基础管理工作,为每个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做好参保缴费情况统计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缴费人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缴范围及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省部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保险种“捆绑”征缴。
  工伤保险费费率以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核定费率(0.5%--3%)。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省部属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7%。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三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当告知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将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信息情况定期通报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分别自成立、变更、终止之日起的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应当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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