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三月 日)
第一条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三险”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社保“三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从2007年7月1日起代征社保“三险”费。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对缴费人违反“三险”费征缴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社保“三险”费缴费申报受理、缴费审核(稽核)、催缴、清欠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扩面征收等各项征缴业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执行。